21.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因災害、緊急措施或工程施工而停止全部或一部供水時,應將 停水區域及時間事先通告周知,並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備;但停止供水事故係臨時發生者,得於事後補 報。其有特殊情形必須連續停水達幾個小時以上或定時供水者,應先申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周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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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

第五條             

本處如因災害、緊急措施或工程施工而停止全部或一部供水時,應將停水區域及時間事先通告周知,並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備;但停止供水事故係臨時發生者,得於事後補報。其有特殊情形必須連續停水達十二小時以上或定時供水者,應先申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周知。

本處為因應乾旱,應依照中央水利主管機關訂定之停止、限制供水執行標準與相關措施辦理。

用戶對於第一、二項停止及限制供水,不得要求任何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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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83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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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如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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