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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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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1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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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7年 -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11247 |
科目: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7年 -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11247
年份:
97年
科目: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2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表述中,不正解的是()。
(A)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B)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效力
(C)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D)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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