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權利關係人對於土地徵收公告事項有異議者,下列處理程序何者錯誤?
(A)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
(B)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C)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書面提出異議
(D)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應向需用土地機關提出異議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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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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