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中對國小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課程與教學也有許多
規範,以下哪個選項符合總綱中的規定?
甲、特殊需求領域課程屬彈性學習課程
乙、課程必須依據個別化教育計畫適性設計
丙、資源班使用之改編教材應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
丁、必要時可以減少學習總節數
戊、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成員應包括特殊需求領域課程教師
(A)甲乙
(B)乙丙
(C)丙丁
(D)丁戊
統計: A(2331), B(449), C(15), D(62), E(0) #1805979
詳解 (共 10 筆)
丙、資源班使用之改編教材應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特推審議通過,送學校課發會通過實施
丁、必要時可以減少學習總節數→不可減少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
陸、課程架構
一、課程類型與領域/科目劃分
(一)課程類型
2.「校訂課程」:由學校安排,以形塑學校教育願景及強化學生適性發展。
(1)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為「彈性學習課程」,包含跨領域統整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課程,社團活動與技藝課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甲),以及本土語文/新住民語文、服務學習、戶外教育、班際或校際交流、自治活動、班級輔導、學生自主學習、領域補救教學等其他類課程。
一、課程發展
(一)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與運作
2.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之,其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年級及領域/群科/學程/科目(含特殊需求領域課程(戊))之教師、教師組織代表及學生家長委員會代表,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應再納入專家學者代表,各級學校並得視學校發展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社區/部落人士、產業界人士或學生。
3.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掌握學校教育願景,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並負責審議學校課程計畫、審查全年級或全校且全學期使用之自編教材(丙)及進行課程評鑑等。
(二)課程設計與發展
4.特殊教育學生的課程必須依據特殊教育法所規範的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輔導計畫適性設計(乙),必要時得調整部定必修課程,並實施教學。
八、附則
(四)依據特殊教育法、國民體育法、藝術教育法及相關法規,特殊教育學生與體育班、藝術才能班及科學班等特殊類型班級學生之部定及校訂課程均得彈性調整(包含學習節數/學分數配置比例與學習內容),並得於校訂課程開設特殊需求領域課程,惟不應減少學習總節數。(丁)特殊教育班課程規劃需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體育班、科學班及依藝術教育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課程規劃應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特殊類型教育課程綱要或實施規範,參照「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之。
甲:「校訂課程」:由學校安排,以形塑學校教育願景及強化學生適性發展。
(1)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為「彈性學習課程」,包含跨領域統整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課程,社團活動與技藝課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以及本土語文/新住民語文、服務學習、戶外教育、班際或校際交流、自治活動、班級輔導、學生自主學習、領域補救教學等其他類課程。
2.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之,其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年級及領域/群科/學程/科目(含特殊需求領域課程)之教師、教師組織代表及學生家長委員會代表,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應再納入專家學者 代表,各級學校並得視學校發展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社區/部落人士、產業界人士 或學生。
以上資料看來,"戊"應該是正確的吧?
謝謝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