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不符合證券商僱用業務人員應具備之條件?
(A)受監護宣告已撤銷者
(B)年滿二十歲者
(C)曾犯詐欺罪,受有期徒刑宣告,但已執行完畢滿一年者
(D)曾犯背信罪,受有期徒刑宣告,但已執行完畢滿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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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47), C(2377), D(243), E(0) #2205127
統計: A(89), B(47), C(2377), D(243), E(0) #2205127
詳解 (共 3 筆)
#4387960
證券交易法第 54 條
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應年滿二十歲,
並具備有關法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兼任其他證券商之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三、(刪除)
四、曾犯詐欺、背信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
五、有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情事之一。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前項業務人員之職稱,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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