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土地法規定,凡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多少者,視為空地?
(A) 十
(B) 二十
(C) 三十
(D) 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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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30), C(2), D(3), E(0) #3385196

詳解 (共 1 筆)

#6613918
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
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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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
七、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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