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
辦理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於幼兒園實際從事教保服務工作滿幾年且
現職之園長、教保員進修機會,以取得參加幼兒園教師檢定資格。
(A)2 年
(B)3 年
(C) 4 年
(D)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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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 B(1297), C(75), D(375), E(0) #2911171
統計: A(227), B(1297), C(75), D(375), E(0) #2911171
詳解 (共 3 筆)
#5745540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於幼兒園實際從事教保服務工作滿三年且現職之園長、教保員進修機會。
前項人員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但最近七年內於幼兒園(包括托兒所、幼稚園)任園長、教保員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師資培育法規定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於本條例施行後仍在職者,得準用前項免教育實習之規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應修課程、招生、免教育實習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70071&flno=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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