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民國110年1月20日「病人自主權利法」所規範之「預立醫療決定」簽署,下列何者
錯誤?
(A) 預立醫療決定書完成後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即具有撤除維生醫療之效力
(B) 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C) 須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D) 須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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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2), B(74), C(50), D(59), E(0) #3312824
統計: A(402), B(74), C(50), D(59), E(0) #3312824
詳解 (共 2 筆)
#6532991
✅ 各選項解析:
(A) 預立醫療決定書完成後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即具有撤除維生醫療之效力❌
- 雖然完成預立醫療決定後,可以註記於健保卡,方便醫療機構查詢,但它不會自動立即生效。
- 其效力僅在病人進入特定臨床條件(例如不可逆末期病人、不可逆昏迷等)並經醫師診斷與符合程序時,醫療機構才依法執行預立醫療決定中所註明的拒絕或撤除醫療行為(如維生治療、人工營養等)。
(B) 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 只要是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即可簽署 AD。
- 且可隨時變更或撤回,但需以書面方式完成,並重新諮商與見證或公證。
(C) 須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 根據法規,簽署前必須接受醫療照護諮商(由經認證的醫療機構提供),完成後醫療機構需於 AD 上蓋章證明,方具效力。
(D) 須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 預立醫療決定的簽署需滿足簽署人、醫療照護諮商機構及見證人/公證人三方要求:
- 二位見證人(具完全行為能力,且不得是法定代理人、醫療人員或有利益關係者)
- 或選擇由公證人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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