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保護基金投資每家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原始投資不得超過:
(A)一千股
(B)二千股
(C)一百萬元
(D)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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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9), B(108), C(180), D(173), E(0) #220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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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7767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第 19 條

保護基金應以購入政府債券或存入金融機構之方式保管。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於合計不超過保護基金淨額百分之三十之範圍內,為下列方式之運用:
一、購置自用不動產。
二、投資上市、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
三、其他有利基金保值之投資。
保護基金用於前項第一款之總額,不得超過保護基金淨額百分之五。
第一項第二款投資每家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之原始投資股數不得超過一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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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1277
BY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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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56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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