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於停權期間,不得為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不得參加投標
(B)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C)不得作為分包廠商
(D)不得繼續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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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 C(33), D(276), E(0) #1677308

詳解 (共 3 筆)

#2967936

採購法

第 103 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
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
    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
    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
    註銷之。
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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