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所有之A地,因為借款設定抵押權給銀行,後因無法繳款被法院拍賣,為丁拍定。但
A地上已建有B屋,以甲則為所有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可要求甲拆屋還A地
(B)甲可主張在A地上有地上權
(C)甲可主張在A地上有租賃權
(D)丁可主張甲出賣並移轉B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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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530), C(93), D(100), E(0) #1852039
統計: A(91), B(530), C(93), D(100), E(0) #1852039
詳解 (共 3 筆)
#2993240
第876條(法定地上權)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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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5591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
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
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
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
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
第 876 條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
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
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
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
之規定。
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
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
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
之規定。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設定典權者,典權人
與建築物所有人間,推定在典權或建築物存續中,有租賃關係存在;其僅
以建築物設定典權者,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推定在典權存續中,有租
賃關係存在;其分別設定典權者,典權人相互間,推定在典權均存續中,
有租賃關係存在。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依第一項設定典權者,於典權人依第九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三條
第二項、第九百二十四條規定取得典物所有權,致土地與建築物各異其所
有人時,準用第八百三十八條之一規定。
與建築物所有人間,推定在典權或建築物存續中,有租賃關係存在;其僅
以建築物設定典權者,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推定在典權存續中,有租
賃關係存在;其分別設定典權者,典權人相互間,推定在典權均存續中,
有租賃關係存在。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依第一項設定典權者,於典權人依第九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三條
第二項、第九百二十四條規定取得典物所有權,致土地與建築物各異其所
有人時,準用第八百三十八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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