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13 歲的小志在河濱公園販售毒品時,被巡邏的警察發現,帶回警局偵訊。偵訊後,警方應如何處理?
(A)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B)移送當地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管轄
(C)交付少年所屬學校老師帶回輔導
(D)羈押警局偵訊室後等待家長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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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3), B(8801), C(327), D(343), E(0) #602909
統計: A(663), B(8801), C(327), D(343), E(0) #602909
詳解 (共 6 筆)
#868780
我國刑法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說「未滿十四歲的人」是「無責任能力」,不受刑法的訴追與處罰,但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的人仍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適用,少年法庭仍可對少年施以訓誡、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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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659
(筆記)少年販毒:14歲以上送檢察署;14歲未滿送少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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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3541
少年事件處理法適用對象: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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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7629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 條第1項
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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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 條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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