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 有關承攬管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事業單位與承攬人、
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
工共同作業時,原事
業單位應設置協議組
織,並指定承攬人為
工作場所負責人,擔
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B)原事業單位應對相
關承攬事業間之安
全衛生教育給予指
導及協助
(C)原事業單位無權對
承攬人之勞工實施
進場管制
(D)既已將工作交付承
攬,無須於契約中
規定相關安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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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6), B(1143), C(49), D(55), E(0) #2164432
統計: A(756), B(1143), C(49), D(55), E(0) #2164432
詳解 (共 2 筆)
#5092757
承攬關係之認定
(一)承攬與僱傭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
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
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於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及第四百九十條定有明文。承攬在當事人
二者之間不具從屬關係,有關承攬關係之認定,除依上述原則外,
仍應就民法債編中所提承攬人特徵,如品質保證、瑕疵修補、解約
或減少報酬損害賠償、危險負擔等加以分析認定。
(二)勞動契約與承攬契約
勞動契約係以勞動給付為目的,承攬契約係以勞動結果為目的;勞
動契約為於一定期間內受僱人應依雇方之指示,從事一定種類之活
動,而承攬契約承攬人只負完成一個或數個工作之責任。
(三)事業單位將工程部分工作,以代工不帶料方式交付自然人施工,勞
動檢查機構應調查該自然人是否以提供勞務為主,及事業單位對該
工程是否具統籌規劃、管理及指揮監督權限。調查事實及證據時,
應就整體工程範圍之統籌規劃、管理及指揮監督權等層面認定之,
且勞務給付部分,只要存在有部分從屬性,即可從寬認定為勞動契
約。
(四)以計件為要件,且受管理、指揮、監督,訂定之勞動契約不視為承
攬。
(五)自營作業者之認定,以管理、監督、指揮之有無決定之,如未能證
明其不受管理、監督、指揮,一般以僱傭關係視為勞工。
(六)事業單位僅將部分工作交由他人施工,本身仍具指揮、監督、統籌
規劃之權者,應不認定具承攬關係。
(七)移動式起重機「連人帶車」之租賃關係,如出租人除出租移動式起
重機供租用人使用外,並指派操作人員完成租用人之一定工作(吊
掛作業),則雖名為租賃,其間並非單純之起重機租賃關係,而係
租賃兼具承攬關係。
(八)事業單位廠房、設備之檢修、保養及增添機器、設備之安裝工作,
如僅以僱工方式從事者,不認定為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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