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4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下列何款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
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
(A)經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
之匯款
(B)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出口貨品或對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收入之匯款
(C)團體、
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D)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
上之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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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3), B(777), C(111), D(54), E(0) #638476
統計: A(293), B(777), C(111), D(54), E(0) #638476
詳解 (共 3 筆)
#1035704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 辦理新臺幣結匯。但屬於第五條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 於銀行業確認申報書記載事項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 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相符後,始得辦理:
一、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出口貨品或對非居住民提供勞 務收入之匯款。 二、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進口貨品或公司、行號及團體 償付非居住民提供勞務支出之匯款。第 四 條
一
第 五 條
三、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千萬美元 之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百 萬美元之匯款。
四、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 但境外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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