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7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公司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 多少 美元之匯款,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
(A)五百萬美 元
(B)一千 萬美元
(C)五千萬美元
(D)八千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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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30), C(1114), D(6), E(0) #638479

詳解 (共 2 筆)

#1035707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 辦理新臺幣結匯。但屬於第五條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 於銀行業確認申報書記載事項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 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相符後,始得辦理:

一、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出口貨品或對非居住民提供勞 務收入之匯款。 二、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進口貨品或公司、行號及團體 償付非居住民提供勞務支出之匯款。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三、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千萬美元 之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百 萬美元之匯款。

四、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 但境外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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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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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但屬於第五條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經銀行業確認申報書記載事項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或其他證明文件相符後,始得辦理: 一、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出口貨品或對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收入之匯款。 二、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進口貨品或償付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支出之匯款。 三、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等值五千萬美元之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等值五百萬美元之匯款。但本行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及維持外匯市場秩序之需要,指定特定匯款性質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一定金額者,應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四、辦事處或事務所結售在臺無營運收入辦公費用之匯款。 五、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等值十萬美元之匯款。但境外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售。
  2.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條第四款之結購或結售金額,不計入申報義務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3. 申報義務人為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出、進口貨品之外匯收支或交易以跟單方式辦理新臺幣結匯者,以銀行業掣發之出、進口結匯證實書,視同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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