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8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團體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 多少 美元之匯款,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
(A)八千萬美 元
(B)一千 萬美元
(C)五千萬美元
(D)五百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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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6), C(65), D(667), E(0) #638480

詳解 (共 1 筆)

#1035709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 辦理新臺幣結匯。但屬於第五條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 於銀行業確認申報書記載事項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 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相符後,始得辦理:

一、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出口貨品或對非居住民提供勞 務收入之匯款。 二、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進口貨品或公司、行號及團體 償付非居住民提供勞務支出之匯款。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三、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千萬美元 之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百 萬美元之匯款。

四、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 但境外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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