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有關憲法權利之類型,下列何者錯誤?
(A)第8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是一種防禦權
(B)第15條所保障的生存權,在最低限度生存保障的範圍內,具有給付請
求權之性質
(C)第15條所保障的工作權,在法定基本工資的範圍內,具有給付請求權
之性質
(D)第21條所保障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具有給付請求權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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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1), B(687), C(2425), D(826), E(0) #3092275
統計: A(421), B(687), C(2425), D(826), E(0) #3092275
詳解 (共 7 筆)
#5893855
(C) 第15條所保障的工作權,在盡量使人民有工作機會(盡可能給付,不一定要100%給付工作機會),具有給付請求權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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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3375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有工作權。國家應保障人民之工作機會。」工作權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意指人民有權自由選擇工作,並享有工作所應有的權利和待遇。
給付請求權是指,人民對特定人或機關,有要求給付一定財產或給付一定行為的權利。
上述敘述錯在「具有給付請求權之性質」這句話。工作權並非直接給付請求權,而是一種保護人民工作權利的權利。工作權的具體內容,包括選擇工作、工作平等、工作安全、工作保障等,這些權利都需要透過法律的規定來保障。
在法定基本工資的範圍內,勞工享有最低工資的請求權。因此,在法定基本工資的範圍內,工作權具有給付請求權的性質。但工作權並非僅限於法定基本工資,還包括其他工作權利,例如選擇工作、工作平等、工作安全、工作保障等。
因此,上述敘述應該改為「在法定基本工資的範圍內,工作權具有給付請求權的性質,但工作權並非僅限於法定基本工資,還包括其他工作權利,例如選擇工作、工作平等、工作安全、工作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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