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關於憲法法庭是否受理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必須先經審查庭多數決,決定是否受理
(B)審查庭若認為應不受理,應作成裁定並附理由,逕行公告並送達聲請人
(C)審查庭若認為應不受理,但有大法官3人以上認應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
(D)憲法法庭若認案件具有重要性,亦得不經審查庭,逕行評決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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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1), B(1106), C(1380), D(238), E(0) #3428301

詳解 (共 10 筆)

#6385836

(A)必須先經審查庭多數決,決定是否受理→錯誤,案件會先交由承辦案件大法官所屬審查庭進行程序審查,審查庭由3名大法官組成,審查庭得以3人一致決(非多數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不能達成一致決不受理之裁定,或是雖達成一致決不受理之裁定,但裁定作成後15日內,其餘12名大法官有3人以上認應受理者,就會交由憲法法庭全體大法官評決受理與否。(憲法訴訟法§3Ⅰ、§61Ⅱ&Ⅲ、憲法法庭審理規則§26、§30Ⅰ參照)

 

(B)審查庭若認為應不受理,應作成裁定並附理由,逕行公告並送達聲請人→錯誤,審查庭若作成一致決不受理之裁定,應將不受理裁定上傳於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於上傳之翌日起15日內,有3名以上大法官認為應受理者,就會交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等到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或審查庭一致決不受理之裁定作成後15日內大法官未達3名以上認為應受理者審查庭才能將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憲法訴訟法§61Ⅱ&Ⅲ、憲法法庭審理規則§30Ⅰ參照)

 

(C) 審查庭若認為應不受理,但有大法官3人以上認應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正確。(憲法訴訟法§61Ⅲ、憲法法庭審理規則§30Ⅰ參照)

 

(D)憲法法庭若認案件具有重要性,亦得不經審查庭,逕行評決是否受理→錯誤,案件必先交由承辦案件大法官所屬審查庭進行程序審查。審查庭由3名大法官組成,只要有1名大法官認為案件應受理(意即不能達成審查庭3人一致決不受理),或是審查庭雖作成一致決不受理之裁定,但裁定作成後15日內,其餘12名大法官有3人以上認為應受理者,就會交由憲法法庭全體大法官評決是否受理。(憲法訴訟法§3Ⅰ、§61Ⅱ&Ⅲ、憲法法庭審理規則§26、§30Ⅰ參照)

 

1.憲法訴訟法

§3Ⅰ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3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61Ⅰ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

Ⅱ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不能達成一致決之不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

Ⅲ前項一致決裁定作成後15日內,有大法官3人以上認應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未達3人者,審查庭應速將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

 

2.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26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案件,應按案件繫屬先後之順序編定號次,以電腦系統隨機輪分予大法官承辦,並由其所屬審查庭進行程序審查。

§30Ⅰ本法所定聲請案件,經審查庭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者,應將不受理裁定上傳於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於上傳之翌日起15日內,有大法官3人以上提出書面意見認應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未達3人者,審查庭應速將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

 

3.人民要開啟憲法法庭的大門,要提出一份「聲請書」,記載聲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等基本資料,並具體說明聲請的理由,以及相關的證據資料等等。

聲請書送進去後,會先由3位大法官組成的「審查庭」審查有沒有提出完整的文件資料,有缺漏的話,聲請人可能會收到不受理的裁定,但如果這個缺漏可以補正的話,則會要求聲請人在一定期間內補正。審查庭審查聲請書時,要寫一份審查報告,向其他12位大法官說明他們覺得要不要受理這個案件:

(1)審查庭任一大法官認為要受理

只要審查庭3位大法官中有任一人覺得要受理這個聲請案,案件就會從小型的3人審查庭,晉級到15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讓全部大法官用多數決的方式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庭3人一致決定不受理

如果審查庭的3位大法官一致認為不應該受理這個案件,這個案件就無法進入憲法法庭,15日內如果其他12位大法官中沒有3人以上持反對意見,就確定不受理;但如果12人中有3人以上覺得應該要受理,案件就會敗部復活進到憲法法庭,讓全部的大法官用多數決方式再次決定案件能不能進入後續的實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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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憲」在進行式--憲法法庭程序運作大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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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958
(A) 必須先經審查庭多數,決定是否受理
  1. 一致決裁定作成後15日內,有大法官3人以上認應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
  2. 「一致決」:一致同意,每個人都表達相同的意願,並且行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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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966
(B) 審查庭若認為應不受理,應作成裁定並附理由,逕行公告並送達聲請人
  1. 「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不受理之裁定①應附理由,並應記載參與裁定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之意見。
  2. 「審查庭若認為應不受理」:一致決裁定作成後15日內,①有大法官三人以上認應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未達三人者,審查庭應速將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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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975
(C) 審查庭若認為應不受理,但有大法官3人以上認應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
Yes, 而且需要在「一致決裁定作成後十五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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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7192
案件必先交由承辦案件大法官所屬審查庭進行程序審查。審查庭由3名大法官組成,只要有1名大法官認為案件應受理(意即不能達成審查庭3人一致決不受理),或是審查庭雖作成一致決不受理之裁定,但裁定作成後15日內,其餘12名大法官有3人以上認為應受理者,就會交由憲法法庭全體大法官評決是否受理。(憲法訴訟法§3Ⅰ、§61Ⅱ&Ⅲ、憲法法庭審理規則§26、§30Ⅰ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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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2143
審查庭 3人且一致決
憲法法庭 多數決
(A)必須先經審查庭多數決,決定是否受理
→錯誤,案件會先交由承辦案件大法官所屬審查庭進行程序審查,審查庭由3名大法官組成,審查庭得以3人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不能達成一致決不受理之裁定,或是雖達成一致決不受理之裁定,但裁定作成後15日內,其餘12名大法官有3人以上認應受理者,就會交由憲法法庭全體大法官評決受理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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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審查庭若認為應不受理,應作成裁定並附理由,逕行公告並送達聲請人
→錯誤,審查庭若作成一致決不受理之裁定。於上傳之翌日起15日內,有3名以上大法官認為應受理者,就會交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等到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或審查庭一致決不受理之裁定作成後15日內,大法官未達3名以上認為應受理者,審查庭才能將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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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憲法法庭若認案件具有重要性,亦得不經審查庭,逕行評決是否受理
→錯誤,案件必先交由承辦案件大法官所屬審查庭進行程序審查。審查庭由3名大法官組成,只要有1名大法官認為案件應受理(意即不能達成審查庭3人一致決不受理),或是審查庭雖作成一致決不受理之裁定,但裁定作成後15日內,其餘12名大法官有3人以上認為應受理者,就會交由憲法法庭全體大法官評決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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