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種身分行為無須以書面為之?
(A)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
(B)子女姓氏之約定
(C)夫妻財產制之訂立
(D)配偶一方冠他方之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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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7), B(737), C(343), D(467), E(0) #660003

詳解 (共 10 筆)

#939892
(B)民1059: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C)民1007: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D)民1000: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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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961

下列何種行為無須法院的參與? 
(A)
夫妻以調解進行離婚            (B)生父以意思表示認領非婚生子女 
(C)
為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定監護人  (D)離婚後對於子女親權之酌定協議不成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緒論)102 年 - 102升官考試關務人員 50題#12765答案:B

A.民法第1052條之1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非法院但有法效力,調解成立後,調解書要送經法院核定喔!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

D.認領分1.任意認領2.強制認領

1.      任意認領:生父以意思表示認領非婚生子女,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即可。

2.      強制認領: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代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法院參與。此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繼承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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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2019
民法 第 1065 條n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n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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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239
認領是非要式行為.....只要有撫育行為...
(共 6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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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642
依戶籍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認領須經戶籍登記,但此登記僅為證明方法而已,並非法律上認領之要件。
 

文 / 劉孟錦律師
【台灣法律網】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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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02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只要採取滴血認親,所以不用書面。自己想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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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3715
用書面這樣大家不就知道我是小王了所以不用...
(共 1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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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0662

認領是事實行為,只要有撫養的事實存在
生父就已經認領了,不須法院承認
生父後續可以用準正讓孩子從非婚生子女成為婚生子女
因其有血緣關係,之後爭遺產時也會有此子的一份

所以只要沒有撫養行為(射後不理)
生父既未認領也未準正,在法律上就只是提供精子的陌生人罷了
無法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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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277
此題為法緒非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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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707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第 1007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第 1000 條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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