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並非屬於老人福利法第 23 條規定,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能力所需提供的服務?
(A)輔具的評估及諮詢
(B)提供有關輔具、輔助性之生活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資訊
(C)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
(D)提供老人交通接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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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163), C(217), D(1604), E(0) #3137101
統計: A(171), B(163), C(217), D(1604), E(0) #3137101
詳解 (共 5 筆)
#6090059
老人福利法第 23 條 該條文旨在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能力,增進生活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以下服務:
- 專業人員之評估及諮詢
- 提供有關輔具、輔助性之生活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之資訊
- 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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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0246
D是第18條
第
為提高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提升老人在社區生活之自主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社區式服務:
一、保健服務。
二、醫護服務。
三、復健服務。
四、輔具服務。
五、心理諮商服務。
六、日間照顧服務。
七、餐飲服務。
八、家庭托顧服務。
九、教育服務。
十、法律服務。
十一、交通服務。
十二、退休準備服務。
十三、休閒服務。
十四、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
十五、其他相關之社區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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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593
第 23 條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增進生活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輔具服務:
一、輔具之評估及諮詢。
二、提供有關輔具、輔助性之生活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之資訊。
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
消防主管機關應提供前項老人居家消防安全宣導與諮詢。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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