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中撤銷訴訟之要件?
(A)須有行政處分存在
(B)原告須有訴訟利益
(C)須經訴願程序未獲得救濟
(D)須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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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508), C(358), D(2373), E(0) #3115889
統計: A(109), B(508), C(358), D(2373), E(0) #3115889
詳解 (共 9 筆)
#588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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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375
D是課予義務訴訟
非題目的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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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3817
(D) 須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課予義務訴訟(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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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8839
補充 行政訴的撤銷訴訟不適用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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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268
想請問
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逾兩個月不為決定
不算應作為而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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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3746
(A) 須有行政處分存在——正確✅
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撤銷訴訟之提起,須以「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若對非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其起訴即不備要件,行政法院應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
(B) 原告須有訴訟利益——正確✅
提起撤銷訴訟之原告,須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因違法行政處分而受損害,此即學理上所稱之「訴訟權能」或「訴訟利益」。若原告非處分之相對人,則須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始得提起撤銷訴訟。
(C) 須經訴願程序未獲得救濟——正確✅
提起撤銷訴訟前,須先經訴願程序而未獲救濟,此即「訴願前置主義」。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須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始得提起撤銷訴訟。此項前置程序為撤銷訴訟之合法起訴要件,若未踐行,行政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駁回之。
(D) 須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錯誤❌(本題正解)
此項敘述非屬撤銷訴訟之要件,而係「課予義務訴訟」中「怠為處分訴訟」之類型。
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此即「怠為處分訴訟」,屬課予義務訴訟之一種。
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之區別,在於撤銷訴訟係請求法院撤銷已存在之違法行政處分;課予義務訴訟則係請求法院命行政機關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或針對機關之怠於作為請求救濟。實務上亦明確指出,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時,必須先經訴願程序,但二者之訴訟標的及請求內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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