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法侵害他人之自由者,必須情節重大,被害人才能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B)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者,必須情節重大,被害人才能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C)加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兄弟,亦能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D)因人格權或身分法益之侵害所生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可以讓與或繼承
統計: A(339), B(1088), C(820), D(261), E(0) #1668882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
第194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A)不法侵害他人之自由者,必須情節重大,被害人才能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X)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才需情節重大。 §195I
(B)(O)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者,必須情節重大,被害人才能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195III
(C)加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兄弟,亦能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X)只有父母子女配偶。 §194
(D)因人格權或身分法益之侵害所生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可以讓與或繼承
(X)原則上不可以。 §195II
110/07/07更新
不法侵害他人生命,父母子女配偶都可以請求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生命以外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要情節重大(如名譽被侵害可要求回復名聲),被害人得,父母子女配偶都可以請求賠償(此段統稱身分法益)。這請求權原則上不能繼承或讓與,但已經用賠償金額表示之後 就例外可以繼承或讓與(如打契約,打訴訟)
於是
(A)不用必須情節重大(195 I前段有個或)此為陷阱
(B)正確,195III的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準用之。
(C)兄弟不再請求人範圍內--父母子女配偶
(D)原則上不可以讓與或繼承195II 例外可以如打契約、打訴訟
參考自民法
第194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A)、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樓上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
第 194 條
(C)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 195 條
(A)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D)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B)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死亡、身體或健康、名譽、信用、自由、隱私、貞操
→只要有侵害就能請求財產+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損害)
其他人格法益、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須侵害情節重大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的賠償請求權原則不得繼承或讓與第三人
*例外:該請求權已起訴或已依契約約定
樓友有誤。(A) 錯在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ps.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特別人格權),其主要理由在使被害人得請求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