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法侵害他人之自由者,必須情節重大,被害人才能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B)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者,必須情節重大,被害人才能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C)加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兄弟,亦能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D)因人格權或身分法益之侵害所生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可以讓與或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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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9), B(1088), C(820), D(261), E(0) #1668882

詳解 (共 10 筆)

#2512172

民法

第194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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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0748

(A)不法侵害他人之自由者,必須情節重大,被害人才能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X)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才需情節重大。 §195I

(B)(O)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者,必須情節重大,被害人才能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195III

(C)加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兄弟,亦能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X)只有父母子女配偶。 §194

(D)因人格權或身分法益之侵害所生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可以讓與或繼承 
(X)原則上不可以。 §195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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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7936

110/07/07更新

不法侵害他人生命父母子女配偶都可以請求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生命以外體、康、譽、由、用、私、操,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要情節重大(如名譽被侵害可要求回復名聲),被害人得父母子女配偶都可以請求賠償(此段統稱身分法益)。這請求權原則上不能繼承或讓與但已用賠償金額表示之後   就例外可以繼承或讓與(如打契約,打訴訟)

於是

(A)不用必須情節重大(195 I前段有個)此為陷阱
(B)正確,195III的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準用之。

(C)兄弟不再請求人範圍內--父母子女配偶

(D)原則上不可以讓與或繼承195II 例外可以如打契約、打訴訟

參考自民法

第194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額。  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體、康、譽、(A)用、私、,)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請求相當之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依契約承諾,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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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8699

樓上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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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256

第 194 條       
(C)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 195 條       
(A)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D)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B)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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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9274
下列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敘述,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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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4908

死亡、身體或健康、名譽、信用、自由、隱私、貞操

→只要有侵害就能請求財產+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損害)


其他人格法益、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須侵害情節重大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的賠償請求權原則不得繼承或讓與第三人

*例外:該請求權已起訴已依契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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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5155
(D)已經起訴之人格權被侵害之非財產上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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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9013
民法第 194 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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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8381

樓友有誤。(A) 錯在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ps.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特別人格權),其主要理由在使被害人得請求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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