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有關國家賠償之損害賠償請求,若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被害人得:
(A)依民事訴訟法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B)依刑事訴訟法附帶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C)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
(D)向普通法院聲請假扣押
統計: A(9542), B(258), C(917), D(599), E(0) #858487
詳解 (共 8 筆)
CD 法院得依聲請假處分,先支付醫療喪葬費
國家賠償法類題:
Q.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關於國家賠償請求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先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B)先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
(C)逕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D)逕向刑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國家賠償法 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Q.有關國家賠償法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法係以憲法為法源
(B)外國人均得為國家賠償之請求權人
(C)刑事補償法為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
(D)公務員如有輕微過失,賠償義務機關不得對之求償
*外國人有無國賠法適用 要看我國和他國有無平等互惠原則
若有,可聲請
Q.依司法院釋字第 228 號解釋,國家賠償法就參與審判或追訴之職務人員與公務員負國家賠償責任之規定 不同,是否違憲?
(A)違憲,依據憲法平等原則,即使國家機關功能不同,不得為不同的國家賠償責任規定
(B)違憲,立法院未為合理之立法裁量,恣意為不同國家賠償要件之規定
(C)合憲,為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所必要,係屬合理之立法裁量
(D)合憲,為確保訴訟制度功能之發揮,得適度限制人民訴訟權 .
Q.國家賠償,其所應適用之法律,依國家賠償法第 5 條及第 6 條之規定,除國家賠償法本身外,尚有民法及其 他特別法;至於其適用之順序,則為何?
(A)先適用國家賠償法,再適用民法,最後適用特別法
(B)先適用特別法,再適用國家賠償法,最後適用民法
(C)先適用國家賠償法,再適用特別法,最後適用民法
(D)先適用特別法,再適用民法,最後適用國家
Q.甲機關與乙民間拖吊業者簽訂契約,委託乙拖吊違規停放車輛。如乙拖吊時,當場受甲機關之公務員丙 指揮監督,卻不慎刮傷受拖吊車輛。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乙非受甲機關指揮監督,故甲機關不負國家賠償責任
(B)因乙為民間業者,即使損害人民財產亦無國家賠償責任
(C)因乙協助甲機關執行職務,故甲機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D)因乙受甲機關委託執行職務,故甲機關對乙不得有求償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04&flno=11
國家賠償法 第 11 條
I.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II.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III.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04&flno=12
國家賠償法 第 12 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