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就無償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無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與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者不在此限
(B)不當得利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第三人一律免負返還責任
(C)受任人處理委任事物,未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D)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統計: A(2575), B(330), C(1488), D(3355), E(0) #2032729
詳解 (共 10 筆)
有償契約是指雙方需要相等對應的支付情形之契約;而無償契約,是指僅有單一方支付於對方且並沒有要求收入的情形之契約。
(A)民法第76條(無行為能力之人代理)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B)民法第183條(第三人返還責任)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C)民法第535條(受任人之依從指示及注意義務)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C
受有報酬=善良管理人(抽象過失;責任較重)
未受有報酬=處理自己事務(具體過失;責任較輕)
補充
(B)民法第183條(第三人返還責任)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例子:
不當得利受領人甲,受領不當得利金額100元後,將其中75元無償讓與給第三人乙,甲因此免除返還75元的義務(25元還是要還的)第三人乙於其(甲)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75元)負返還責任。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828000015KK01816
(C) 民法第535條(受任人之依從指示及注意義務)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善良管理人》
.民法「善良管理人」一詞中「善良」二字並不是指出於善意或心地善良,而是表示「良好的、適格的」 .就是客觀能力上的良善,係相對於一般人的合理注意義務而言。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係指從事專業工作者,應有高於一般人的注意能力與義務。
回樓上 主要錯在無行為能力人
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6條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哦
選項A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77條)
有償契約,是指雙方需要相等對應的支付情形之契約。
無償契約,是指僅有單一方支付於對方且並沒有要求收入的情形之契約。
(A)無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
民法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民法第77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
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B)不當得利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
民法第183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
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C)受任人處理委任事物
民法第535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D)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民法第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