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 2020 年「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其對現階段漁業與人權主要議題,提出「落實勞動條件」、「強化生活條件與社會保障」、「加強權宜籍漁船管理」、「提升監測管理機制能量」、「建立及深化國際合作」、「宣導共善夥伴關係」及下列何項因應策略?
(A)提升薪資待遇
(B)課予業者義務
(C)定期健康檢查
(D)強化仲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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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 C(2), D(7), E(0) #3460026
統計: A(5), B(2), C(2), D(7), E(0) #3460026
詳解 (共 1 筆)
#6515126
■ 落實勞動條件:每月最低工資提升至550美元,薪資須直接給付船員,不得經由外國仲介轉付,同時建立薪資審議機制,並要求裝設科技工具,輔證出勤工時。
■ 強化生活條件與社會保障:包括新建或改建漁船起居艙須符合國際漁業公約標準(無法改善之遠洋漁船,減船200艘)、按洋區規定漁船每航次海上停留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個月、提高船員保險至新臺幣150萬元(新增內含醫療險30萬元)、鼓勵船上建置或分享WiFi,便於船員對外聯繫、補助遠洋及沿近海小型漁船筏,購置充氣式救生衣。另已完成21處岸上盥洗休憩設施、增設岸電(指船舶停靠碼頭時,停止使用船舶上的自備輔助發電機,轉而使用陸地電源向主要船載系統供電)等。
■ 強化仲介管理:將提升境內僱用仲介訪查頻率,同時要求境外僱用仲介須先取得勞動部許可,且合作國外仲介須取得該國核准,亦要求仲介服務及照顧船員,對船員行蹤不明達一定比率之仲介予以停業處分。
■ 提升監測管理機制能量:於計畫推動的第1年,對所有1,100艘遠洋漁船檢查,之後每年檢查50%,並推動裝設閉錄電視(CCTV);另建立打擊海上犯罪合作機制,強化第一線人員教育訓練,預防人口販運情事。
■ 加強權宜漁船管理:對進入我國外籍漁船執行聯合檢(訪)查、對人口販運者列為不得經營權宜船(指購入舊船或新建漁船註冊於漁業管理鬆散之國家),亦不得進入我國港口,以及新許可之投資經營者,增列與國籍漁船待遇相當之附加勞動條件。
■ 建立及深化國際合作:與船員來源國建立漁船船員事務合作機制,降低僱用風險,並與重要市場國(如美國、歐盟),就外籍船員權益議題交換意見與合作等。
■ 宣導共善夥伴關係:強化經營者永續漁業及保障勞動權益認知,4年內達成500艘業者加入企業社會責任,參與漁業改進計畫(FIP)或海洋管理委員會(MSC)認證,透過盡職調查激勵漁業改進。
■ 強化生活條件與社會保障:包括新建或改建漁船起居艙須符合國際漁業公約標準(無法改善之遠洋漁船,減船200艘)、按洋區規定漁船每航次海上停留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個月、提高船員保險至新臺幣150萬元(新增內含醫療險30萬元)、鼓勵船上建置或分享WiFi,便於船員對外聯繫、補助遠洋及沿近海小型漁船筏,購置充氣式救生衣。另已完成21處岸上盥洗休憩設施、增設岸電(指船舶停靠碼頭時,停止使用船舶上的自備輔助發電機,轉而使用陸地電源向主要船載系統供電)等。
■ 強化仲介管理:將提升境內僱用仲介訪查頻率,同時要求境外僱用仲介須先取得勞動部許可,且合作國外仲介須取得該國核准,亦要求仲介服務及照顧船員,對船員行蹤不明達一定比率之仲介予以停業處分。
■ 提升監測管理機制能量:於計畫推動的第1年,對所有1,100艘遠洋漁船檢查,之後每年檢查50%,並推動裝設閉錄電視(CCTV);另建立打擊海上犯罪合作機制,強化第一線人員教育訓練,預防人口販運情事。
■ 加強權宜漁船管理:對進入我國外籍漁船執行聯合檢(訪)查、對人口販運者列為不得經營權宜船(指購入舊船或新建漁船註冊於漁業管理鬆散之國家),亦不得進入我國港口,以及新許可之投資經營者,增列與國籍漁船待遇相當之附加勞動條件。
■ 建立及深化國際合作:與船員來源國建立漁船船員事務合作機制,降低僱用風險,並與重要市場國(如美國、歐盟),就外籍船員權益議題交換意見與合作等。
■ 宣導共善夥伴關係:強化經營者永續漁業及保障勞動權益認知,4年內達成500艘業者加入企業社會責任,參與漁業改進計畫(FIP)或海洋管理委員會(MSC)認證,透過盡職調查激勵漁業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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