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提出下列何者申請?
(A)依親停留
(B)依親居住
(C)依親居留
(D)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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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52), C(2242), D(18), E(0) #1916259

詳解 (共 3 筆)

#3263891

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

配偶均先以「團聚」入境

→辦理結婚登記

→申請依親居留

→(依親居留滿4年,每年在臺居住逾183天)申請長期居留

→(長期居留滿2年,每年在臺居住逾183天)申請定居

→持定居證向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及請領國民身分證


港澳地區居民:《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辦理結婚登記

→向移民署申請居留證

→(居留滿3年或生下小孩滿1年)取得定居權、申領身分證


其他國家地區外籍人士:《國籍法》

辦結婚登記

→移民署申請居留

→(合法居留連續3年、且每年183天居留事實)申請歸化

→(外籍配偶歸化後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移民署申請無戶籍國民居留

→(連續居住1年,或居留滿2年每年居住270 日以上,或居留滿5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申請定居

→取得定居證後至戶政事務所設立戶籍及請領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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