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母於前婚姻關係消滅後再婚,自後婚之日起算第 181 日以後所生子女,而該子女出生之日,距前婚姻關 係消滅之日,未滿 302 日者,該所生之子女之婚生推定為何?
(A)應先推定為前婚姻配偶之婚生子女
(B)應先推定為後婚姻配偶之婚生子女
(C)同時受前、後婚姻配偶婚生子女之推定
(D)不得同時推定為前、後婚姻配偶之婚生子女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8), B(220), C(308), D(46), E(0) #1786902

詳解 (共 5 筆)

#2820584

擷取自壽豐鄉戶政事務所

重複婚生推定衝突之解決方法
(一) 按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同法第1062條第1項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是以,綜合上開民法規定觀之,自子女出生之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在此期間內任何一日,如夫妻間有合法婚姻關係時,妻所生子女即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亦即推定為在婚姻關係中受胎。 
(二) 惟妻之再婚,自後婚之日起算第181日以後生育子女,而該子女出生之日,距前婚解消之日未滿302日者,依前述說明,將同時受前夫、後夫婚生子女的推定。在此重複婚生推定衝突場合,民法無特別規定,如有爭議,可依家事事件法第65條規定,得由子女、母、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提起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以為解決。
73
1
#2821384
法律字第 10403501710 號法第...
(共 18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1
0
#2879547
法務部法律字第 10403501710 ...
(共 18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3954431

法務部法律字第 10403501710 號

民法第 1062、1063 條、家事事件法第 65 條規定參照,妻之再婚,自後 婚之日起算第 181 日以後生育子女,而該子女出生之日,距前婚解消之 日未滿 302 日者,將同時受前夫、後夫婚生子女推定,於此重複婚生推 定衝突場合,民法無特別規定,如有爭議,得由子女、母、母之配偶或前 配偶,提起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以為解決

10
1
#5238902
這類問題為何不規定直接科學驗DNA,直接...
(共 4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