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民法有關遺產酌給請求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遺產酌給請求權人應與被繼承人具備一定親屬關係
(B)遺產酌給請求權人,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C)遺產酌給請求權人僅得由法院依其所受扶養的程度酌給遺產
(D)遺產酌給請求權人若未於繼承開始後 5 年內請求酌給遺產,該請求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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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7), B(4038), C(909), D(1893), E(0) #1483650
統計: A(1417), B(4038), C(909), D(1893), E(0) #1483650
詳解 (共 10 筆)
#2872571
第 1149 條 (遺產酌給請求權)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A)遺產酌給請求權人應與被繼承人具備一定親屬關係 ..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
(B)遺產酌給請求權人,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C)遺產酌給請求權人僅得由法院依其所受扶養的程度酌給遺產 ..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
(D)遺產酌給請求權人若未於繼承開始後 5 年內請求酌給遺產,該請求權消滅
第 125 條 (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若有錯..歡迎更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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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665
遺產酌給請求權性質上屬於遺產債務,此與親屬之扶養義務,自屬有別,殊不因遺產酌給請求權人與被繼承人兼有其他親屬之扶養義務關係而受影響,蓋以該條立法意旨著重在事實上扶養狀態之有無,與法律上扶養義務之有無,迥不相同,自不能以法律上扶養義務之解釋原則適用於酌給遺產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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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3470
我要提醒各位一件事情,即使這法條被所謂的「第三者(與非婚生子)」廣泛使用,但誰說第三者一定都是女性?誰說有在照顧/包養第三者跟非婚生子的人都是男性啊!何況又不是只有外遇出軌才會產生「繼續扶養」的狀況,我就是想定期贊助某個窮途潦倒的朋友不行嗎?
即使外遇,男人也可以包養男人啊,女人也可以包養男人(俗稱小狼狗),女人也能包養女人。1149條沒有規定性別,其實為了不違背性別平等,本來就不能規定性別。所以應用這條的時候請以「持續撫養的事實」來判斷,不要拘泥於「外遇」情節,也請勿囿於性別,以免大家錯失分配遺產的良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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