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老人福利法有關老人經濟安全保障的措施,下列何者錯誤?
(A)中低收入戶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B)失能程度經評估為極重度,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
(C)各項老人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D)老人有受監護或輔導宣告之必要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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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 B(1122), C(153), D(425), E(0) #2418607

詳解 (共 8 筆)

#4902417

看到這種法條題就討厭@@

重度可以 邏輯上 極重度當然也可以啊...

什麼時候要完全依法條,什麼時後又可以類推適用Q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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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7574

回應F5,所以國家只想訓練一批會挑錯的員工,不是會工作的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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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2348
重度以上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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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3944
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之受照顧者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二、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
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三、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
)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四、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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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4974

老人福利法

第 12 條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A)

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B)。

前二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 12-1 條

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C)

為辦理本法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第 13 條

老人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法院聲請(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原因消滅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進行撤銷宣告之聲請。

有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老人為相關之聲請。 

前二項監護或輔助宣告確定前,主管機關為保護老人之身體及財產,得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並提供其他與保障財產安全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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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7039
老人福利法第 12 條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
(共 26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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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7304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四版 黃源協 p.27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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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3506

F6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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