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下列夫或妻之一方所為之清償,除已補償者外,何者應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計算?
(A)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之債務
(B)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C)以其慰撫金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D)以其繼承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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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8), B(60), C(14), D(21), E(0) #3428731
統計: A(348), B(60), C(14), D(21), E(0) #3428731
詳解 (共 4 筆)
#6412064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下列夫或妻之一方所為之清償,除已補償者外,何者應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計算?
(A) 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之債務✔️民法第 1030-2 條第1項前段
- 婚後賺的錢(屬於夫妻共有基礎的財產)拿去還婚前個人欠的債,這筆錢在計算剩餘財產時,要加回來到「現存的婚後財產」中,除非已經有補償了。
- 這樣才公平,免得一方用婚後共同努力的成果去清償自己婚前的個人債務,導致另一方在分配時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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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30-2 條 (清償債務之補償義務) I.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A),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B),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II.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
(B) 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民法第 1030-2 條第1項後段
- 如果婚前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財產)拿去還婚姻中的債務,這筆金額會被「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 意思是,在計算淨值時,會把這筆已清償的債務視為「未清償」,以減少該方婚後財產的淨值,或增加其應負擔的債務。這並非「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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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以其慰撫金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2款
- 慰撫金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2款,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 如果用不列入分配的慰撫金去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債務,性質上類似於用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依第1030條之2的精神,若此債務為個人債務,則無須追加;若為共同生活債務,其效果類似選項(B),應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而非「現存之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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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30-1 條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I.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D)。 二、慰撫金(C)。 II.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III.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V.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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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以其繼承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
- 繼承財產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屬於「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 處理方式同(C),若此債務為個人債務,則無須追加;若為共同生活債務,其效果類似選項(B),應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而非「現存之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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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861
這題考的是 民法第 1030 條之 2 關於「婚後財產之計算與補償」的規定。
- 原則:
為了確保剩餘財產分配的公平,法律規定如果夫或妻拿「某一類財產」去償還「另一類債務」,導致婚後財產減少或增加,在分配時必須歸扣或補償回來。 - 選項 (A) 為何應納入計算?
- 依據 民法第 1030 條之 2 第 1 項:「夫或妻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者,應列入婚後財產計算。」
- 白話解釋:你拿結婚後賺的錢(婚後財產)去還結婚前欠的債(婚前債務),這會導致應分配的「婚後剩餘財產」變少,對配偶不公平。因此,這筆還債的錢必須「加回去」婚後財產裡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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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辨析 ✅
- (B) 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 這是拿「婚前財產」幫「婚後債務」買單。這會讓婚後財產的負債減少(剩餘變多),對配偶有利,因此依同條第 2 項,應從婚後財產中「扣除」,而非納入。
- (C) 以其慰撫金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 慰撫金屬於「具特殊性質之財產」(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本來就不計入剩餘財產分配。拿不計入分配的錢去還婚後債務,性質等同於 (B),應予扣除。
- (D) 以其繼承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 繼承所得之財產同樣不計入剩餘財產分配。性質同 (C),償還後應從婚後財產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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