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父母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父母得以協議約定,由父母一方任親權人,他方為監護人,並由監護人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 女權利義務
(B)父母得以協議約定,由父母一方任親權人,他方為監護人,並由親權人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 女權利義務
(C)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民法並無父母分任親權人與監護人之規定
(D)僅得協議由一方任之;民法關於父母離婚後與子女之關係即為監護關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6), B(107), C(720), D(28), E(0) #2064211

詳解 (共 2 筆)

#4429369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10
0
#3583232
第 1055 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
(共 34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