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係對於確定之終局判決為之
(B)判決之當事人本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C)為統一法律上見解,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專屬最高法院管轄
(D)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並無當然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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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82), C(1392), D(112), E(0) #2909375

詳解 (共 4 筆)

#5463309
第 507-2 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僅對上級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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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507-1:有法律上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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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為統一法律上見解,第三人提起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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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507-1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   507-2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僅對上級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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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4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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