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遺產或贈與稅之申報繳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應納稅額者,免辦理遺產或贈與稅之申報
(B)遺產或贈與稅應向繼承人或受贈人之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C)遺產或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 外,得申請延長申報期限以3個月為限
(D)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得申請分期繳納或實物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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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2), C(82), D(71), E(0) #2574137
統計: A(9), B(12), C(82), D(71), E(0) #2574137
詳解 (共 3 筆)
#5069256
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贈與稅:年度贈與總額超過220萬才須申報
B
居住者→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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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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