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面談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適用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或定居案件
(B)申請人無法依規定於境外接受面談者,得先予核發入境許可
(C)如係入境時於港口或機場接受面談,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亦應到場
(D)經受面談者同意,面談得於夜間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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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7), B(70), C(127), D(60), E(0) #2052248

詳解 (共 4 筆)

#3602098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3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依本辦法對申請人實施面談。

§5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於受理申請當時與申請人面談,或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至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接受面談。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至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接受面談。 三、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至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面談。 四、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至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處所接受面談。 申請人無法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於境外接受面談者,得先予核發入境許可;俟其入境時,至入出國及移民署設於機場、港口之指定處所接受面談。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應到場配合接受訪談

§11

實施面談時,經受面談者同意,得於夜間為之。並於二十二時截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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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4440
第 3 條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
(共 7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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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7359

通過面談可以排除「假結婚真賣淫」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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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7379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
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依本辦法對申請人實施面談

申請人如有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者;必要時,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亦應
接受訪談。


 為什麼要面談?他們都想要長期待在台灣

 

停留:未逾六個月(停留最短)

 團聚主管機關審查後得核給一個月停留期間之許可;通過面談准予延期後,得再核給五個月停留期間之許可。 

 居留:超過六個月 

 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設立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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