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67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土地登記未能提出權利書狀,應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者?
(A)申請建物滅失登記,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者
(B)申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未受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或經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換領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者
(C)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D)申請塗銷信託、信託歸屬或受託人變更登記,經權利人檢附切結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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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77), C(597), D(45), E(0) #1304968
統計: A(34), B(77), C(597), D(45), E(0) #1304968
詳解 (共 1 筆)
#1370674
土地登記規則
第67條
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
一、申辦繼承登記,經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者。
二、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經檢附他項權利人切結書者,或他項權利人出具已交付權利書狀之證明文件,並經申請人檢附未能提出之切結書者。
三、【申請建物滅失登記,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者】。→A
四、【申請塗銷信託、信託歸屬或受託人變更登記,經權利人檢附切結書者】。→D
五、【申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未受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或經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換領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者】。→B
六、合於第35條第1款至第5款、第9款及第12款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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