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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2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專業科目測驗試題-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31445 | 科目: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2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專業科目測驗試題-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31445

年份:103年

科目: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22.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合併之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期貨信託事業應即將相關事項 公告並通知消滅及存續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人,公告日至期貨信託基金合併基準日,不得少於 幾個營業曰?
(A)十五曰
(B)二十曰
(C) 二十五日
(D)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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