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為防止立法怠惰,人民應有下列那種權利?
(A)選舉權
(B)罷免權
(C)創製權
(D)複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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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427), C(2131), D(176), E(0) #134235

詳解 (共 2 筆)

#872338
三民主義中提到:人民應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其中選舉與罷免是由人民來決定是否要任用與撤換一位政府公職人員,而創制與複決是由人民來決定一項政策法令是否該成立及推行,還是該廢除或修訂。在這裡,「創制」所指的是制度的提案、草擬、議定及頒布實施,即是由人民直接提出法律,類似於西方直接民主中的「倡議」。
雖然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中華民國國民創制權(憲法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但中華民國國民並沒有該項權力。2003年,立法院通過《公民投票法》,為創制權提供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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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329
http://tw.myblog.yahoo.com/civics-society/article?mid=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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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2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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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17 ( 參政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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