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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儲備約僱人員甄選_一般類組:租稅法規概要#91189 |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儲備約僱人員甄選_一般類組:租稅法規概要#91189

年份:109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22.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施予何種處罰?
(A)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罰鍰,無處罰金額上限
(B)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3%罰鍰,無處罰金額上限
(C)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D)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3%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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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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