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經依藥事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者,藥商、藥局及醫療機構,應自依法認定之日起立即停止輸入、製造、批發、陳列、調劑、零售,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並應於幾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藥事法第79條規定處理?
(A)1
(B)2
(C)3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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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9), B(1897), C(192), D(2), E(0) #442742
統計: A(439), B(1897), C(192), D(2), E(0) #442742
詳解 (共 6 筆)
#782807
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一、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
二、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
三、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
四、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
五、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
六、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
藥物有本法第80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者,藥商、藥局及醫療機構,應自公告或依法認定之日起,立即停止輸入、製造、批發、陳列、調劑、零售;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並應於回收期限內回收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依本法第79條規定處理;回收期限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個案性質決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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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3607
這題應該沒有答案~
依據現行法規
<藥事法第 80 條>
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一、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
二、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
三、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
四、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
五、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
六、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
<藥品回收處理辦法>
本法(藥事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應回收之藥品,分為下列三級:
一、第一級:
(一)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偽藥、禁藥。
二、第二級: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以外之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藥品、第二款之劣藥及第四款藥品。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依下列期限,辦理回收完畢:
一、第一級:自公告之次日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一個月內。
二、第二級:自公告之次日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二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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