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經依藥事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者,藥商、藥局及醫療機構,應自依法認定之日起立即停止輸入、製造、批發、陳列、調劑、零售,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並應於幾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藥事法第79條規定處理?
(A)1
(B)2
(C)3
(D)5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39), B(1897), C(192), D(2), E(0) #442742

詳解 (共 6 筆)

#782807

藥事法§80

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一、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 

    二、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 

    三、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 

    四、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

    五、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 

    六、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 



藥事法行細§37 I

藥物有本法第80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者,藥商、藥局及醫療機構,應自公告或依法認定之日起,立即停止輸入、製造、批發、陳列、調劑、零售;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並應於回收期限內回收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依本法第79條規定處理;回收期限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個案性質決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

41
1
#3365141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8
0
#5864257
104以後新法:一個月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
(共 33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715772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1
#5855988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6133607
這題應該沒有答案~
依據現行法規
<藥事法第 80 條>
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一、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
二、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禁藥。
三、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
四、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
五、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
六、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
<藥品回收處理辦法>
本法(藥事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應回收之藥品,分為下列三級:
一、第一級: 
(一)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偽藥、禁藥
二、第二級: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以外之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藥品、第二款之劣藥及第四款藥品。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依下列期限,辦理回收完畢:
一、第一級:自公告之次日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一個月內。
二、第二級:自公告之次日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二個月內。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