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主席,應由誰擔任?
(A) 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
(B) 消費者保護官
(C) 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
(D) 企業經營者所屬職業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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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1477), C(104), D(3), E(0) #442427

詳解 (共 3 筆)

#1521180

法條已修正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 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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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71
第 45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 (市) 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
,其組織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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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9003
消費者保護法4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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