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勞動三權指:
(A)薪俸權、休假權、平等權
(B)受僱權、薪俸權、休假權
(C)薪俸權、休假權、罷工權
(D)團結權、團體協商權、爭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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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5), B(517), C(997), D(3861), E(0) #2397426

詳解 (共 6 筆)

#4186506
所謂的「勞動三權」,其實是「團結權」、「團體協商權」、「爭議權」三者的總稱,他們分別代表:
團結權:指的是保障勞工自由組織工會、運作工會的權利。同時,勞工除了可以積極加入工會以外,也可以選擇消極不加入工會。
團體協商權:指的是勞工有可以透過工會這個團體,來與公司針對勞動條件等議題進行協商的權利。
爭議權:也就是常聽到的罷工權,當有勞資爭議事件發生時,勞工可以在符合一定要件下以罷工的手段,組織集體行動抗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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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吃三(商)珍(爭)海味 = 結權、集體協權、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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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三權:團結權集體協商權爭議權

我國有關勞工集體權利的保障,簡單的說,泛指「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保障的「團結權」、「集體協商權」(又被稱為團體交涉權)及「爭議權」。

二、勞動三權與憲法基本權保障:從司法院釋字第373號解釋說起

(一)司法院釋字第373號解釋文及理由書:勞動三權屬憲法結社權所保障的範疇

本號解釋也許是少數從結社權來說明,勞動三權與憲法基本權關係的解釋文。大法官認為,從人民有結社的自由,以及考量國家的基本立場,發展方針為出發點,各種職業的勞動者,為改善勞動條件增進勞動者社會及經濟地位,賦予勞動者得籌組工會,是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的勞工基本權利。因此,禁止教育事業技工、工友組織工會,已經逾越憲法第23條規定的必要限度,侵害從事此項職業的人民在憲法上保障的結社權。

(二)大法官 劉鐵錚 戴東雄不同意見書:勞動三權起於憲法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大法官認為,除了憲法結社自由權外,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也應該受到保障,這些也都提供了保護勞工組成工會的憲法上依據,並且讓勞動者藉著團體力量來維護應得的利益,這些都是在說明勞動者組成工會的憲法上涵義。

(三)學者黃越欽:勞動三權的內涵源於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共同發揮作用

勞動者因為組織工會,自然不能脫於結社權規範的拘束,但也因為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都是為了實踐勞動三權,而共同發揮作用。

(四)學者楊通軒:勞動三權屬於憲法概括性權利保障的範圍

不論從憲法有關結社權、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保障的內容文字來看,很難明確認定這是勞動三權的憲法依據,在處理方式上,將勞動三權歸入憲法第22條的保障,或許是一個可行的作法。

(五) 學者黃程貫:應以修憲的模式,在人民基本權利中,明定勞動三權的明文規定

集體協商權及罷工皆不是傳統結社權所能想像,更不可能在欠缺憲法明文規定下,由結社權中去推導出來,又如果以生存權作為勞動三權最終的憲法依據,在結論上並非必然。因此,在學理上應更為細緻並促成將勞動三法訂入人民基本權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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