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根據國民教育法的規定,家長有參與家長會和參與教
育事務的責任和權利,以便維護學生的何種權利?
(A) 學習權與人格權
(B) 輔導權與監督權
(C) 管教權與否決權
(D) 倡議權與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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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17), B(748), C(129), D(654), E(0) #3119977
統計: A(3417), B(748), C(129), D(654), E(0) #3119977
詳解 (共 4 筆)
#5860020
國民教育法 第 20-2 條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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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6734
其他選項為何錯誤?
| 選項 | 說明 | 為何不正確 |
|---|---|---|
| (B) 輔導權與監督權 | 「輔導」是學校的職責,「監督」是行政機關的功能 | 家長無法主導或監督教育政策 |
| (C) 管教權與否決權 | 家長有教養責任,但學校事務中並無「否決權」 | 選項過於強硬、法源不符 |
| (D) 倡議權與監督權 | 雖有倡議角色,但「監督權」非其正式法定角色 | 易與地方議會、公部門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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