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病人 40 歲初次診斷末期腎臟疾病,評估符合接受腎臟移植條件。一年半前與 38 歲配偶
結婚,配偶曾於26歲捐贈部分肝臟給父親,此次知悉丈夫病況,再次提出活體捐贈申請。
此時專科護理師可提供何項建議?
(A) 與受贈者結婚未滿兩年,配偶不符合捐贈條件
(B) 配偶於完成書面同意後,始可安排進入捐贈評估
(C) 受贈者於結婚後一年診斷,配偶符合捐贈條件
(D) 配偶曾捐贈部分肝臟,不符合腎臟捐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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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65), C(878), D(61), E(0) #3149402
統計: A(86), B(65), C(878), D(61), E(0) #3149402
詳解 (共 3 筆)
#6597758
最新《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
- 活體捐贈者可以是捐贈者的五親等以內血親或配偶,並須符合以下條件:配偶必須「與受贈者已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才符合資格。但若受贈者是在結婚滿一年後才診斷出需要移植者,則這項「結婚二年以上」的限制不適用 。
在這個案例中,病人與配偶結婚一年半(即18 個月),且配偶不是首次傾向捐贈(曾捐肝給父),現在得知丈夫病況後提出活體捐贈申請。由於他們已結婚超過一年,且該疾病診斷是在結婚一年後,所以配偶確實符合捐贈條件,**選項(C)**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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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2661
答案是 (A) 與受贈者結婚未滿兩年,配偶不符合捐贈條件。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最新修訂版本),活體器官捐贈須符合以下條件:
1️⃣ 活體腎臟捐贈的親屬關係規定:
• 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
•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
• 配偶(但須結婚滿兩年)
• 擬制親屬(如養父母與養子女)
2️⃣ 捐贈者須符合的條件:
• 年滿 20 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 經醫學評估,確認健康狀況允許捐贈
• 需有書面同意,且經醫療機構倫理委員會審查
在此案例中,配偶與受贈者結婚僅一年半,未達兩年門檻,因此不符合捐贈條件,所以 (A) 正確。
❌ (B) 配偶於完成書面同意後,始可安排進入捐贈評估
➡ 錯誤,因為該配偶不符合捐贈資格,無法進入評估程序。
❌ (C) 受贈者於結婚後一年診斷,配偶符合捐贈條件
➡ 錯誤,捐贈資格與診斷時間無關,而是取決於結婚年限(滿兩年)。
❌ (D) 配偶曾捐贈部分肝臟,不符合腎臟捐贈條件
➡ 錯誤,台灣法規未明文禁止已捐贈過器官的人再次進行活體器官捐贈,前提是健康狀況允許(但仍需醫療團隊嚴格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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