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 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A)二個月
(B)一 個月
(C)半年
(D)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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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稅法 第30條2   遺產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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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及贈與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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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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