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A)被保險人得隨時依本條為撤銷並通知要保人即生效
力
(B)被保險人依本條行使撤銷權時,視為要保人終止契約
(C)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須經被保
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否則契約無效
(D)被保險人得隨時依本條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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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3), B(157), C(284), D(365), E(0) #2680141
統計: A(683), B(157), C(284), D(365), E(0) #2680141
詳解 (共 4 筆)
#5620738
保險法 第105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的同意,能隨時撤銷,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撤銷,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不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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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5872
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載明:「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也就是說,若要投保人(第三人)以他人生命作為保險標的,必須事先取得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並且在保單中載明明確的保險金額,否則該契約自始即屬無效。
(A) 被保險人得隨時依本條為撤銷並通知要保人即生效力
解析:
保險法第105條第2項明文規定:「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換言之,若被保險人要行使撤銷權,必須以書面同時通知保險人與要保人;僅通知要保人而未通知保險人,並不足以使該撤銷生效。因此,選項A只提到「通知要保人」,未包含「通知保險人」的要件,故屬錯誤。
(B) 被保險人依本條行使撤銷權時,視為要保人終止契約
解析:
保險法第105條第3項明確規定:「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這表示一旦被保險人行使撤銷權,法律視同要保人(即第三人)親自終止該保險契約,雙方契約效力因此中止或解消。
(C)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否則契約無效
解析:
此選項與條文內容相符,為正確敘述。
(D) 被保險人得隨時依本條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
解析:
保險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亦即,任何時候只要被保險人覺得不再允許第三人以己身為保險標的,被保險人可以隨時撤銷先前所給予的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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