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第1項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且於招標文件載明依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價差優惠10%以內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現最低標A廠商為非環保產品廠商報價170萬元已進入底價200萬元,次低標B廠商報價180萬元為第3類環保產品廠商,第3低標C廠商報價185萬元為第2類環保產品廠商,第4低標D廠商報價188萬元第1類環保產品廠商,則機關應優先決標予何廠商?
(A)A廠商。
(B)B廠商。
(C)C廠商。
(D)D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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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8), C(142), D(12), E(0) #2868221
統計: A(1), B(18), C(142), D(12), E(0) #2868221
詳解 (共 2 筆)
#5598541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第 13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環保產品廠商僅一家者,機關得洽該廠商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在二家以上者,機關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環保產品廠商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
機關依前項規定依序洽各環保產品廠商減價時,應優先洽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廠商減價,無法決標時再洽第三類產品廠商減價。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招標文件所定價差優惠比率以內之環保產品廠商家數在二家以上者,機關應優先決標予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廠商,且不以第三類產品之標價是否低於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之標價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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