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現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稅法第6條規定宗教用地之土地稅得予減免,係國家給予宗教的特殊優待,牴觸政教分離原則
(B)土地稅法第6條規定宗教用地之土地稅得予減免,並未區分不同宗教信仰對於土地的不同需求,進行差別規定,與實質宗教平等有違
(C)國家設替代役制度,容許人民得基於特定宗教信仰而改服替代役,違反宗教平等原則
(D)監督寺廟條例僅將由信眾募資成立之寺廟納入規範,不及於政府管理之寺廟,屬考量規範對象性質之差異而為之合理差別待遇
統計: A(335), B(473), C(542), D(1771), E(0) #3428302
詳解 (共 4 筆)
NO.460:
(1)土地稅法§6規定:「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教宗、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得予適當之減免;其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又同法§9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雖未就住宅之定義有所界定,然法規之適用除須依法條之明文外,尚應受事物本質之內在限制。而依一般觀念,所謂住宅,係指供人日常住居生活作息之用,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外觀上具備基本生活功能設施,屬於居住者支配管理之空間,具有高度的私密性。財政部76年3月14日台財稅字第31627號函謂:建物係供神壇使用,已非土地稅法§9所稱之自用住宅用地,不得依同法§34規定按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乃主管機關適用土地稅法§9,就住宅之涵義所為之消極性釋示,符合土地稅法之立法目的且未逾越住宅概念之本質,依首開解釋意旨,與憲法所定租稅法定主義尚無牴觸。
(2)憲法§13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亦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助或禁止,或基於人民之特定信仰為理由予以優待或不利益。土地稅法§6規定宗教用地之土地稅得予減免,只須符合同條授權訂定之土地稅減免規則§8Ⅰ第九款所定之減免標準均得適用,並未區分不同宗教信仰而有差別。神壇未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者,尚無適用該款所定宗教團體減免土地稅之餘地,與信仰宗教之自由無關。又神壇既係由一般信奉人士自由設壇祭祀神祇,供信眾膜拜之場所,與前述具有私密性之住宅性質有異。上揭財政部函釋示供神壇使用之建物非土地稅法§9所稱之住宅,並未區分不同宗教信仰,均有其適用,復非就人民之宗教信仰課予賦稅上之差別待遇,亦與憲法§7、§13規定之意旨無違。
監督寺廟條例第三條規定,排除由政府機關、地方公共團體管理以及私人建立管理之寺廟適用該條例,僅將由信眾募資成立之寺廟(實務上稱為「募建寺廟」)納入該條例規範,其以寺廟財產來源作為差別待遇之區分標準,尚未涉及對不同宗教信仰之差別待遇,參酌前述該條例保護寺廟財產、防止弊端之立法目的,當屬考量規範對象性質之差異而為之合理差別待遇 J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