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關於給付遲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若債務人於履行期當日已按債之本旨提出給付,債權人卻忘記此事而出國且未為受領,債務人無須負擔給付遲延責任
(B)於遲延期間應加重債務人責任,即使因不可抗力所造成之損害,原則上債務人仍須負責
(C)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若於期限屆滿時未為給付,債權人應對其進 行催告,若仍未為給付,債務人則應負擔給付遲延之責任
(D)遲延後之給付,若對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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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216), C(154), D(40), E(0) #3428002
統計: A(43), B(216), C(154), D(40), E(0) #3428002
詳解 (共 4 筆)
#6745791
理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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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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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選項的敘述混淆了「確定期限」與「未確定期限」的給付遲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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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229 條第 1 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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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當契約中明確約定了履行的日期(例如 5 月 1 日前交貨),只要期限一到,債務人還沒有履行,就自動地、當然地陷入給付遲延,不需要債權人另外進行「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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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催告」才能使債務人負遲延責任的情況,是發生在「未定清償期」的債務(民法第 229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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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選項稱確定期限屆滿後還需要催告,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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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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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依約提出給付,但債權人未能受領,此時會構成債權人遲延(受領遲延)。
- 民法 第 234 條(受領遲延)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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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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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231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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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給付遲延的「加重責任」效果,除非債務人能證明損害無論如何都會發生,否則在遲延期間,即使是天災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也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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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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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232 條規定:「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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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訂購聖誕樹約定聖誕節前送達,但廠商遲至元旦才送來,此時聖誕樹對債權人已無利益,債權人可以拒絕受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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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234
民法§234:受領遲延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A:債務人已按時給付,債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不能受領,債權人將負受領延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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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31:遲延賠償~非常事變責任
1.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2.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B:除非債務人能證明即使按時給付損害仍不免發生,才不須負責。
民法§229:給付期限與債務人之給付遲延
1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2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3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C:債權有確定期限,則債權人不須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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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32:替補賠償~拒絕受領給付而請求賠償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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