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關於遺產清冊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 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B)繼承人中 1 人已開具陳報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C)繼承人已依規定陳報,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其債權
(D)繼承人未於 3 個月內提出陳報法院者,不得主張第 1148 條第 2 項所定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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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122), C(102), D(620), E(0) #3036131
統計: A(96), B(122), C(102), D(620), E(0) #3036131
詳解 (共 3 筆)
#5782229
答:D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A正確)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C正確)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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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其債權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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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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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錯誤)繼承人未於 3 個月內提出陳報法院者,不得主張第 1148 條第 2 項所定之利益
➜➜⭐️⭐️應改為:可以主張,但會面臨不確定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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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未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很可能會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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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陳報法院之風險:
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雖然依法也是享有限定繼承,但會面臨不確定之風險,因為未透過法院公告,繼承人僅得向已知之債權人為清償,如果債務大於遺產數額,則同樣依比例受償。不過,若嗣後又有其他未知之債權人跳出來主張清償,則繼承人可能必須一直拿己自財產出來清償,無法主張限定繼承。(例如:甲留有遺產1000萬元,繼承人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償還僅知之債權人乙400萬元,謄餘600萬元之遺產。嗣後又有債權人丙主張500萬元,則繼承人須再提出500萬元清償,謄餘100萬元之遺產。嗣後又再有債權人丁主張1100萬元,此時遺產已不足清償,則依原始比例,丁得受償550萬元,除遺產謄餘之100萬元外,繼承人須再提出固有財產450萬元為清償,即無法享有限定繼承之保障。倘本案例有向法院陳報,則乙受償200萬、丙受償250萬、丁受償550萬即可,繼承人無須提出自身財產。)
所以繼承人如果未遵期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雖然不能逕指為違法,但必須承受債權人一個接一個來討債的風險,繼承人就必須一次次得清算,而且使用固有財產清償後,也不得向已清償之債權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對自身權益非常沒有保障,所以懂法律不能只懂一半,必須瞭解限定繼承的整個規範和程序,才能不留包袱得繼承遺產。
參考網路資源https://www.chaohsin.com/lists_01.php?id=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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