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直轄市議員得兼任之職務?
(A)直轄市政府市場處處長
(B)國立大學專任教授
(C)私立大學兼任教授
(D)直轄市政府投資成立之果菜運銷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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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59), C(1175), D(78), E(0) #1914925
統計: A(16), B(59), C(1175), D(78), E(0) #1914925
詳解 (共 3 筆)
#3286637
地方制度法 53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
、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
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
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
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
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
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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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0087
個人筆記版
地制 §53 民代不能兼任:(公、專、民、屬→ 公民專屬)
x 公務員
x 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 *可接兼任
x 民選公職人員
x 地方行政及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
***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
民代當選人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
不辭去,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上級監督機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
就職後有兼任者,亦同。
就職後有兼任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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